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施瑪麗
施淑惠 被告 鄭安惠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