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昑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昑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昑枰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14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