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債務人 潘庭芳
馮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