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 張皓順 被告 李榮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第二頁第十一行「 江明宗陳志剛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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