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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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明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