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志堅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志鈞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聲請本院以99年度裁全字第87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1月11日南院龍民永字第100002123號函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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