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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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義杉 間107年度訴字第203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