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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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松鶴木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貴堂 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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