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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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2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王耀彬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事件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想了解本次開庭之完整過程,因開庭筆錄之記載甚少,為保障伊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及完整之意見陳述,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4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伊主張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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