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4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徐永飛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永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徐永飛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狀。惟其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之理由,僅記載「抗告人不服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89號裁定,特於法定期內提起抗告,除理由書另狀補陳外,僅先聲明如上」等語,有抗告人所提出之刑事聲明抗告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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