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3號聲請人 蘇仁生 相對人 林昌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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