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 陳敬學
高治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
劉繼蔚 律師被告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蔡文如 (主任)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莊蕙如
林佑霖 賴雪鈴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定102年1月15日下午3時3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