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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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1號104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原告 鄭金興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逸翰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台內訴字第10302009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㈠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㈡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區域計畫法事件,不服內政部民國(下同)103年8月20日台內訴字第10302009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將內政部一併為被告機關,經本院審判長當庭行使闡明權,原告仍堅持列內政部為被告,核之上開規定,原告以訴願機關內政部為被告部分,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