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 徐秋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劉芳玲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 律師被告 徐銘懋 被告 徐孝霖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徐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徐詩涵、徐銘懋、徐孝霖為被繼承人 徐添龍 之全體繼承人,原告訴請分割徐添龍之遺產,並主張其遺產範圍,係包括被告劉芳玲以遺贈為原因所取得之不動產,乃併請求予以塗銷回復為遺產後再為分割,因被告劉芳玲就該部分之爭執,業已另訴確認遺囑真正,現由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事件審理中,尚未確定。茲因徐添龍之遺囑是否為真正,影響其遺產之範圍及分割方法,自屬遺產分割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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