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王榮達 被告 張詠菲
鄭雅雯 楊甯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78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