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蔡山川 被告 蔡新巖
蔡錫輝 王水樹 紀政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著有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為新臺幣1,000,000元(見本院民國106年6月22日調查筆錄),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