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昆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昆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昆龍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刑1年7月、1年4月確定,經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1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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