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206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
丁○○兼上三人丙○○法定代理人共同送達代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戊○○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聲明人乙○○、甲○○、丁○○之印鑑證明。
四、被繼承人父親 許立福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第二順位繼承人 許羅完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