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昱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昱旻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昱旻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各犯行共計2罪,前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昱旻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廢棄物清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1.06.06│101.04.19至101.04.28│104.11.25││││││├──────┼───────────┼───────────┼───────────┤│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2151號等│偵字第2151號等│偵字第3105號等││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19│104年度上訴字第18、19│107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實││、53號│、53號等│││審├────┼───────────┼───────────┼───────────┤││判決日期│105.06.20│105.06.20│107.07.0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8、19│10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1號││決││、53號│等│││├────┼───────────┼───────────┼───────────┤││判決確定│105.06.20│107.05.31│107.07.2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1.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12873號│9743號│13287號│││2.編號1、2定執行刑2│2.編號1、2定執行刑2││││年7月│年7月││└──────┴───────────┴───────────┴───────────┘┌──────┬───────────┬───────────┬───────────┐│編號│4│5││├──────┼───────────┼───────────┼───────────┤│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9.12│104.11.24至104.11.25│││││││├──────┼───────────┼───────────┼───────────┤│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640號等│偵字第17640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1.08│107.11.0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073號│││決││││││├────┼───────────┼───────────┼───────────┤││判決確定│107.11.08│108.10.24││├─┴────┼───────────┼───────────┼───────────┤│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19175號│15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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