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 陳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之聲請狀就相對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明確記載其代表人之名稱、住居所。
二、聲請人之聲請狀所列相對人 曾明棋 ,聲請人應補正敘明其有無為適格之當事人地位。
三、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1)有何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2)為防止發生何種重大之損害或避免何種急迫之危險,(3)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300條規定:「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請聲請人敘明是否已提起本案訴訟及由何一行政法院管轄,並應敘明所欲提起本案訴訟之聲明、內容及訴訟種類。
五、聲請人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並依相對人人數檢附聲請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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