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遭拆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482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