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偉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簡文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簡文偉因犯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