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規定,於選舉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管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款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甲○○於臺北市第10屆大同區民權里里長之當選無效,查其選舉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爰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 林麗玲
法官陳邦豪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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