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北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合計70,99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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