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苗栗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7月12日死亡,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