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受刑人)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即受刑人乙○○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乙○○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先後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分別有受刑人乙○○及具保人甲○○之法務部戶役政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表各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17日雄檢 博嵩 95執聲字第2023字第62535號通知受刑人乙○○函及其寄存送達回證、同上署95年9月29日雄檢博嵩95執字第8574號字第69725號通知具保人甲○○函及其寄存送達回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紙、受刑人乙○○於95年8月18日收受傳票回證、拘票、報告書、送達回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其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徵,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洵堪認定。爰經核屬實,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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