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怡晴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怡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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