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黃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秀蘭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261,002元正未給付,其中243,995元為本金;17,0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秀蘭於民國110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72,649元正未給付,其中68,539元為本金;4,01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秀蘭於民國111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6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累計35,183元正未給付,其中33,155元為本金;1,435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43,995元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6%無無268,539元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3.72%333,155元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