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