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江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孟娟於093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1,827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6,570元整、預借現金14,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13元整及違約金244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0,570元整自104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