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方彥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粘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2,100,000元│民國108年1月3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2│520,000元│民國105年8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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