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807號債權人莊孔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峰雄即夆雄裝潢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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