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台灣住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釋明現無工作收入,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一紙附卷可稽,而本院就卷附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觀之,聲
請人僅有在相對人公司之薪資所得及其他股票股利收入,故
聲請人主張因遭相對人解僱始提起本件給付工資訴訟(本院
95年度雄補字第642號),現無工作收入之情,堪可採信。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