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判決 95年度南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號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
8月16日南縣歸警社字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
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14日凌晨1時5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鄉○○街○段○○號(即E世代網咖)。
(三)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
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少年 郭賢銘 、 楊哲翔 之證言。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陳淑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