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91號聲請人 楊宗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俊男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應自提示日起算)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