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8號異議人 吳尚臻 相對人 楊森豪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之異議狀所載。
二、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異議人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具狀聲請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1年10月6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於111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異議人,經異議人於同年月16日親自領取發生送達效力,惟異議人於同年11月3日始提起抗告,已逾10日之抗告期間,經本院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為由,於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48號裁定駁回抗告(下稱原裁定),是本院原裁定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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