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60號原告 柯慶龍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 律師
巫星儀 律師被告 柯彥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