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汪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汪屏華於民國92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2年11月7日起至95年11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1,417,255元未給付,其中462,
988元為本金;954,26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汪屏華於95年1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9年2月24日止累計566,861元未給付,(其中311,117元為本金,255,74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汪屏華於92年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9年2月24日止累計92,188元未給付,(其中24,105元為本金,68,08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汪屏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2月24日止累計16,497元未給付,其中4,
347元為消費款;12,15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62,988元│汪屏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5日起│││├──┼─────┼─────┼──────┼──────┼───────┤│004│4,347元│汪屏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2│311,117元│汪屏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2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003│24,105元│汪屏華│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2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