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6號上訴人即被告京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碩峰 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瀧 上訴人即被告 張景皓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吳燕璜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