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王永智
王○丞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浚銓 住同上被告 宋子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