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 黃順德 訴訟代理人 黃旻慈 訴訟代理人 蕭安智 被告 陳仁慈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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