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就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參萬肆仟零壹拾貳元。
二、就聲明第二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玖仟玖佰零參元。
三、就聲明第三項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萬伍仟零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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