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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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嘉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445,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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