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10月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順展工程行 張耿賓 ││97年4月15日│97年5月30日│792,645元│CH797880││├──┼─────────┼─────────┼───────┼───────┼────────┼────────┼──┤│002│順展工程行張耿賓││97年4月15日│97年5月30日│485,075元│CH79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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