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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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崑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崑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崑揚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編號1-4所示之罪並經臺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5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5-6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竹簡字第8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亦已函請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具狀就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以維護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