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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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樓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