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良宇 債務人 林佩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658元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5%11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