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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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泳安 即 林世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泳安即林世安(下稱相對人)於93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70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99。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
100年2月13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553906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2.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