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親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均應提出證明資料。如有收入減少情形,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六、提出水電費支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水電、房租支出應負擔之人人數為何。
七、據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陳報,聲請人於民國94年
6月15日起至95年10月22日止從事賣春捲之小規模營業活動,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八、據聲請人於聲請狀資產總價值載有新台幣40萬元、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亦載有汽車乙輛,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卻均無相關記載,請釋明其原因,並應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九、聲請人既稱名下汽車為男友以聲請人名義購買,則該車所有權歸屬狀況如何?又聲請人陳稱工作處距租屋處路程只有5分鐘,請釋明該車之用途與必要性,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19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十一、釋明聲請人扶養女兒每月支出5,580元之明細,並說明該女兒扶養義務人幾人,其父親是否負有扶養義務。
十二、釋明聲請人扶養父親之必要性及其父親扶養義務人幾人。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