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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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富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富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富良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①案);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②案);上開①、②案再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
8月、10月確定(下稱③案);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④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下稱⑤案);上開③至⑤案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
7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⑥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投刑簡字第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⑦案);上開⑥、⑦案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6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